进口东盟产品留意免税条件
在福步外贸论坛上看到一个关于进口的 帖子 ,说是有一批从印尼进口到连云港的原材料,因为船在香港中转了,在连云港清关时被海关告知需要“未再加工证明”,否则无法享受东盟的关税优惠。 发帖者非常着急,想知道如何补办这份“未再加工证明”,结果论坛中无人应答,最后他垂头丧气地告诉大家:“未再加工证明是无法补办的!只能交税了!” 留下一个教训是:虽然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已经对大部分商品实行了零关税,但要享受此待遇,还必须要注意一些细节。 2010年1月1日,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这一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年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年的贸易总额。 至此,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 零关税 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但所谓“零关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零关税,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正常产品又分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类,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但实施时间要视东盟新老成员国而定。而敏感产品则不必降到零。 这里要说明一下何为正常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而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那么,文中开头所提到的那位倒霉蛋为什么还是交了关税呢?他所提到的“未再加工证明”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东盟的产品,除了确认其不属于敏感类外,还得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以在进入中国海关时顺利享受“零关税”。 其一为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