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为何拒绝赔偿(上)

  
 

图片来源:凤凰网

3月26日,我在凤凰卫视的时事直通车里看到中国海南“慰安妇”案二审再遭败诉的报道——自从读书时代知道有“慰安妇”这一名词后,这一事件几乎每隔几年都会被电视台或纸媒报道。相关的纪实性文学作品也屡见不鲜。以致但凡我听到这方面的新闻,悲愤之情便油然而生。

和南京大屠杀、731部队一样,“慰安妇”事件让国人激烈地痛恨着日本人。这类题材在影视剧中反复以不同姿态呈现,让我们脆弱的神经经不起一点触碰。那些影音片段,在某种程度上,不断地加剧着这份沉痛和仇恨。这也是为什么如果有人问一个中国人怎么看日本或者日本人,那么她(他)即使是从小爱看日本动漫、爱打日本游戏、爱听日本音乐,爱看日本剧集,也都不会落落大方地回答:“I love japan!”

比如我。

上周,正值樱花盛开之际,武汉大学樱园照例对外开放,一对中国母女穿和服在樱花前拍照,遭校内学生的谩骂及驱赶。最终,母女二人狼狈而逃……这让我想起臭名昭著的赵薇穿日本军旗险些身败名裂以及杨丞琳笑评南京大屠杀人数差点被国人唾沫淹死等类似事件。

很明显,对于那场战争、那个国家,中国(或政府?)留给后代的只有仇恨。

但是有些疑问一直悬在自己脑海里:客观上讲,哪一场战争不是残酷的?作为战败国日本,为何就是不愿意承担责任,就是不愿意对一些非人的恶劣行径采取赔偿呢?还是仅仅像网友们骂的那样,日本人都是无耻的SB?

在凤凰卫视的那个新闻报道中,我无意间听到这样一句话:“日政府抗辩理由是……根据《中日联合声明》……中国的个人请求权已经放弃……”

听过后我十二万分地诧异,什么是《中日联合声明》(尽管我读文科,但我承认自己的历史很白)?败诉的原因是中国个人请求权已经放弃?

说实在的,虽然一直以来对于“慰安妇”事件忿忿不平,但我对这个案件却也并没有认真研究过。

我于是在网上仔细查看了下日本政府对于“慰安妇”的个人诉讼案驳回的声明,以下段落摘自《人民网》转载的《中国青年报》05年5月23日的报道《日政府抗辩理由已成对日民间索赔最大法律障碍》 :(但是我故意修改了些其中明显带有情绪的形容词)

 第一,《旧金山和约》是解决中日战后和解的基础框架。日本政府称:“旧金山和平条约第14条(b)规定:除了本条约中另有规定之外,联合国家放弃所有的赔款请求权、放弃战争期间日本及日本国民实施行为所导致的联合国家以及其国民的其他请求权……在我国(日本国)根据该和平条约的该条款,对应这些请求权以至债权为基础的请求在法律上的义务已经被消灭……”

  第二,“日华和约”已经解决了战后遗留问题。日本政府在抗辩书中还作了如下说明:“我国在与参加旧金山和平条约的盟国之间进行了战后处理。日本与中国之间,关于战争状态的终止、赔偿以及财产请求权问题的解决反映了当时复杂的国际情势,经两国政府的努力,谋求与旧金山和平条约战后处理框架同样的解决结果。”

  第三,“日华和约”缔结时,中华民国在国际社会是一个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日本政府强调:“缔结‘日华和约’时,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在国际社会上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有47个国家,而承认当时北京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的仅有26个国家(见被告日本政府向东京高等法院提交的‘乙第111号证’),并且中华民国政府是当时代表中国在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因此,“日华和约”是有效的。

即,日本高等法院认定中国民间诉讼权丧失的逻辑是:战后由美国主持的《旧金山和约》已经解决了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中华民国和日本签的《日华和约》是承认《旧金山和约》的,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第五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虽然没有论及个人请求权的问题,但《中日联合声明》没有违背《旧金山和约》的框架,因此认为中国个人请求权确实可视为“已经放弃”。 

附:未完待续,这篇写完后估计会被人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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