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金融危机和中国外贸(1)

最近,很多学习国际贸易的学生问我们:如今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是否对中国外贸不利?我们的就业是否更加艰难?对于大一、大二的学生来说,是否应该考虑转专业?

针对他们的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其实他们的问题虽然看上去很多,但都源于此次的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而且,他们的疑问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特点,那便是首先肯定了金融危机对于中国外贸的负面影响,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些疑问,以至于他们想要考虑提前转行。

但是,确实是这次金融危机造成了如今出口困难的局面么?

我看未见得全部是。

(一)倾销之谜

2003年的时候,我在浙江台州的某家具厂出口密度板加贴纸工艺的仿古家具,当时刚开始做的时候,我们报给客户的FOB价格大约为1000美金,我们老板说,这个价格如果有客户要求打折,最多能打九折,即900美金左右,这样报价即可保证10%的利润。但是到了展销会上,同质竞争对手给客户报的类似款家具的价格却是大约750美金。令公司大跌眼镜,极度费解。调查之后,发觉对方不论材料、工艺都几乎一样,老板的疑惑是,为何对方能报出如此低廉的价格?

这还不是最为极端的例子。

今天一个学员告诉我,她父亲的工厂曾出口一种羽绒服,就是她身上穿的那种,有绒毛领子加帽子,长度及膝的样式。我问她出口价格多少?她说她去工厂看过价格牌,零售价才几美金!汇率不低于8的时候,顶多不到八十人民币,而这样的服装拿到中国任何一家商场出售,价格至少数百元。

自从中国加入WTO之后,我们常常在媒体上听到一个词,那就是“倾销”。中国到底有没有倾销?以上两个例子可见一斑。

去年,武汉某外经贸学院国贸专业的毕业论文就是《中国如何应对国际上的“反倾销”调查》,我的意见很简单:“不倾销不就完了?”

可惜附和者不多。

大家都在热烈讨论着为何国际市场老是看我们不顺眼告我们倾销?难道不是因为中国经济尤其是出口的持续增长引起了他们的恐惧和嫉妒?这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和遏制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对我们筑起了一道高高的贸易壁垒!是不公平的行为!

问题是事实真的是这样的吗?

根据WTO的相关统计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针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80年代以来是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随着中国贸易量的增加,近年来逐步扩大到墨西哥、印度、俄罗斯、巴西、埃及、南非、秘鲁、阿根廷和土耳其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频频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而且大有反超发达国家的趋势。中国遭受其他WTO成员反倾销立案和遭受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次数均为全球第一。被实施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产品几乎无所不包,大到钢铁、机械、化工产品,小到彩电、节能灯、电池,甚至连龙虾、大蒜等也未能幸免。

国际上针对中国的重大反倾销记事:

1979年欧盟对中国产糖精钠启动的反倾销调查是针对中国产品进行的首例反倾销调查;
2001年日本对中国产大葱、草菇、蔺草进行的保障措施是针对中国产品进行的首例保障措施。
2005年加拿大对中国产铸铁扣件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是针对中国产品进行的首例反补贴调查;
2007年3月30日,美国商务部一反“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惯例宣布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铜版纸加征10.9% ~ 20.35%的临时反补贴税;同年5月31日,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的铜版纸初步课征23.19%~99.65%的反倾销税率。

……

而以上所提到的反倾销案,多以中国败诉为最终结果。假如以中国加入WTO为时间界限,我们可以看出,不论中国是否加入该组织,它的作风都是如此“从一而终”——无视游戏规则。

那么到底什么是倾销?如果我们把概念重新梳理一遍,也许会得到更为清晰的认识:

所谓倾销就是低于正常价格销售。正常价格是合理的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再加上合理的利润。(从03年我家具公司做的家具出口可以看出,900美金左右为正常价格。竞争对手的750美金即是“倾销”。)

如果某产品同时也在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在国际上的售价低于国内市场价格就构成倾销。(上面提到的学员,她父亲的工厂出口的羽绒服价格明显大大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已经构成“倾销”。)

如果只在国际市场销售,A国售价高于B国,则构成在B国倾销;反之就构成在A国的倾销。

如果某产品仅对某国销售,就要对比正常价格,才能确定是否构成倾销。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或者是拥有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按其实际支出核算成本;对于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应该按照对比国生产相同或者相似产品的成本衡量。如果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格就构成倾销。

在关于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上要注意的是WTO《反倾销协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之间的差异。以中国《入世议定书》第十五条相关条款可见,倾销的成立并不需对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实质性破坏、伤害为前提(请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第一章第二条内容)。WTO《反倾销协议》相关条款引述如下:

第15条 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条、《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以及《SCM协定》应适用于涉及原产于中国的进口产品进入一WTO成员的程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
 
(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很明显,我国的《反倾销条例》,虽自2001年起修改至今,但是仍然顽固不化地加上和WTO反倾销条例不同却非常重要的一笔差异,目的何在,昭然若揭。

倾销不仅伤害了进口国的相关产业,扰乱了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对我国、对自己的企业有百害而无一利。正如清华大学社会系教授孙立平在《劳动力价格》一文中指出的,“在过去的一段时间乃至现在我国都处在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之中: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工资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这样一种恶性循环”中,孙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甚至将此称为“越出口越穷”的恶性循环。(该文已经在网上找不到?)

世界是大家的,国际市场是大家的,作为外贸依存度高达65%的中国,比任何一个国家更需要一个良性发展的国际市场。

倾销是国际市场的一副毒药。中国企业早应该自觉地远离倾销,就在我们一直认为其恶化的程度还不过如此之时,危机已经不知不觉来临。

 

 

评论

浏览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