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为何拒绝赔偿(中)
@日华合约签订现场
由此,日本政府拒绝赔款的主要论调呈现:即这是日本最高法院以最高司法的形式解释中日两国的政治和外交问题,也等于是对十多年来中国持续不断前赴后继的对日民间诉讼的最后的了断式的判定,并且这个判定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不会轻易更改。(摘自《南方周末》)
然而,中日双方,关于个人诉讼权是否被放弃,仍然有着很大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管建强博士对此辩驳道:
第一,中国不是《旧金山和约》的缔约国,不受该条约的制约;
第二,中日双方在签署中日友好条约之前已经达成“《日华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的共同立场;
第三,法律的权力放弃与否都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他指出战后日本政府和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包括挪威、西班牙等国家签定的和约中,全部都明示放弃的是政府及民间的赔偿权,唯独中日之间没有明确表明中国民间放弃赔偿。
再者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和约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人大从来就没有赋予中国政府放弃民间赔偿的权限,因此无法导出中国民间赔偿权已经放弃的结论。
以上辩论之所以说有争议,是因为中国本身具有极其复杂的政治背景,以上双方所提到的三个合约,各个都携带着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为了弄清楚其中的纠葛,我查阅了一些网络资源,总结如下:
一、《旧金山合约》
1.1 什么是旧金山合约?
《旧金山合约》是由48个战胜国与战败国日本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所签订的合约,并且于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主要是为了解决二战后战败国日本的战后地位问题,同时要求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放弃台湾、澎湖、千岛群岛、库页岛南部、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等岛屿的权利。该合约令日本结束了长达七年的同盟国军事被占领的状态,使其在国际社会的地位逐步恢复正常。
1.2 中国和朝鲜为何没有签署旧金山合约?
这两个国家均是因为当时“国家代表权”不明确而没有签署该合约。(中国是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争,而朝鲜则是因和韩国争夺“朝鲜半岛唯一合法政府”的代表权问题。)
1.3 旧金山合约是否称联盟国(即当时48个战胜国)放弃民间赔偿?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我查到了该合约的英、中、日的全文,摘到相应的条款如下:
2.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waive all reparations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other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and their nationals arising out of any actions taken by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in the course of the prosecution of the war, and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direct military costs of occupation.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 present Treaty, the Allied Powers waive all reparations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other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and their nationals arising out of any actions taken by Japan and its nationals in the course of the prosecution of the war , and claims of the Allied Powers for direct military costs of occupation.
2. 除本條約另有規定,聯盟國放棄賠償請求權、聯盟國與其國民放棄其他於戰爭期間被日本及日本國民戰爭行為之賠償請求權,以及放棄佔領之直接軍事費用請求權。除本条约另有规定,联盟国放弃赔偿请求权、联盟国与其国民放弃其他于战争期间被日本及日本国民战争行为之赔偿请求权,以及放弃占领之直接军事费用请求权。
2. この条約に別段の定がある場合を除き、連合国は、連合国のすべての賠償請求権、戦争の遂行中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がとつた行動から生じた連合国及びその国民の他の請求権並びに占領の直接軍事費に関する連合国の請求権を放棄する。この条约に别段の定がある场合を除き、连合国は、连合国のすべての赔偿请求権、戦争の遂行中に日本国及びその国民がとつた行动から生じた连合国及びその国民の他の请求権并びに占领の直接军事费に关する连合国の请求権を放弃する。
1.4 中国是否承认旧金山合约?
其实这个问题非常难回答,因为日后中华民国与日本签署的《日华合约》正是《旧金山合约》的延续,坚决捍卫TW的主权地位;但是你只需看看这里,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态度是坚决否认《旧金山合约》的,把它称之为美国建立冷战秩序的重要产物。而否认它的原因,则还是因为“国家代表权”。
二、《日华合约》
《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简称《中日和平条约》,又称《中日和约》、《台北和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由中华民国与日本于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所签订的和约,当年8月5日双方换文生效。台北和约确认依照《旧金山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于台湾、澎湖列岛、西沙群岛及南沙群岛之主权。
三、《中日联合声明》
日本国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邀请,于一九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九月三十日访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由此可见,在这三个涉及到日本战争赔款的问题上,放弃赔款是共识。管建强博士所辩驳的基础,是当时“国家代表权”不明朗,由此否定了明确规定“联盟国与其国民放弃其他于战争期间被日本及日本国民战争行为之赔偿请求权”的《旧金山合约》和《日华合约》,而对《中日联合声明》中的“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则勉强地理解为“没有明确表明中国民间放弃赔偿”。
至于管博士最后提到的“人大从来就没有赋予中国政府放弃民间赔偿的权限”,个人则认为完全没有可辨性。(道理……其实大家应该都知道。)
在查找了如此多的资料后,我很遗憾地得出一个结论:日本政府拒绝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而非我最初感性地判定——拒绝则意味着日本政府不思悔改,行为卑劣。
我不禁要想,既然中国当初宽宏大量地放弃了赔偿,为何如今又做不到一笔勾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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