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东盟产品留意免税条件

在福步外贸论坛上看到一个关于进口的帖子,说是有一批从印尼进口到连云港的原材料,因为船在香港中转了,在连云港清关时被海关告知需要“未再加工证明”,否则无法享受东盟的关税优惠。

发帖者非常着急,想知道如何补办这份“未再加工证明”,结果论坛中无人应答,最后他垂头丧气地告诉大家:“未再加工证明是无法补办的!只能交税了!”

留下一个教训是:虽然东盟自由贸易区内已经对大部分商品实行了零关税,但要享受此待遇,还必须要注意一些细节。

2010年1月1日,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启动。这一自由贸易区将拥有19亿人口、接近6万亿美元/年国内生产总值和4.5万亿美元/年的贸易总额。

至此,中国与东盟双方约有7000种产品将享受零关税待遇,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

但所谓“零关税”实际上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零关税,按照《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双方的降税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正常产品又分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类,正常产品最终将实现零关税,但实施时间要视东盟新老成员国而定。而敏感产品则不必降到零。

这里要说明一下何为正常产品,中国-东盟自贸区的货物贸易谈判采取的是“否定列表”(negative list)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我国提出的敏感产品主要包括大米、天然橡胶、棕榈油、部分化工品、数字电视、木材和纸制品等;东盟国家则提出了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陶瓷制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钢材、部分家电、汽车、摩托车等)一轨正常产品和二轨正常产品两者的共同点是最终税率均为零,区别是二轨产品在取消关税的时间上享有一定的灵活性。

《货物贸易协议》详细规定了正常产品关税减让的模式,其中,对东盟新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协议所体现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对中国和东盟老成员,正常产品自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2010年1月1日将关税最终削减为零;而对东盟新成员,从2005年7月起开始降税,至2015年将关税降为零。

那么,文中开头所提到的那位倒霉蛋为什么还是交了关税呢?他所提到的“未再加工证明”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东盟的产品,除了确认其不属于敏感类外,还得要满足两个必要条件才可以在进入中国海关时顺利享受“零关税”。

其一为原产地原则: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产品“身份”的标尺。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原产地规则以“增值标准”为基础。《货物贸易协议》规定,如一产品的本地加工增值不低于该产品总价值的40%,则该产品可被认为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产品,在进出口贸易中享受自贸区的优惠税率。早期收获产品由于以农产品为主,基本上采用“完全获得”标准。少数特殊产品,如纺织品、羊毛制品等,采用了加工工序、税号改变等其他原产地判定方式。

有外贸制单经验的人都知道原产地证是分好多种的,ACFTA货物进口时必须向进口地海关提交东盟成员国指定政府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FORM E)。如原产地证书为非指定政府机构签发或非FORM E格式,所申报货物均不能享受东盟协定税率。

其二是直接运输规则:

根据ACFTA原产地规则,享受东盟协定税率进口的货物须符合直接运输规则。“直接运输”是指《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进口货物从某一东盟国家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或者从某一东盟国家经过其他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运输至我国,但途中没有经过任何非自由贸易区成员国境内。

此举实际上是原产地原则的延伸,因为转船而导致“再加工”则会改变其原产国,故需采取“直接运输”。当然,如若实在需要中途转船(且现在的海运鲜见完全不转运、转船的),则要求转船的港口所在地出具“未再加工证明”。

由此可知,发帖者最后被要求上缴本应减免的关税的原因是因为“船在香港转过”,而没有出具“未再加工证明”离岸。而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78号公告等文件要求,经香港换装运输工具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中国检验(香港)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货物离开香港后,按照规定是无法补办“未再加工证明”的。

所以,目前准备进口东盟产品的贸易商要注意了,不仅在进口时提醒供应商提供FORM E的原产地证,还要在订船订舱之际给货代下达“直航”的要求,如果一定要通过香港中转,也务必要派遣工作人员或者委托代理公司在货物抵港前向中检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附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

中国2轨产品清单

中国敏感产品清单

东盟国家对中国降税表: 

菲律宾降税表

柬埔寨降税表

马来西亚降税表

泰国降税表

印尼降税表

越南降税表

中国对东盟国家降税表:

菲律宾(06年税则)

马来西亚(06年税则)

缅甸(06年税则)

泰国(06年税则)

文莱(06年税则)

新加坡(06年税则)

印尼(06年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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